日前,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起来看全文。
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湖南省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动基础教育改革研究成果培育、转化与应用,促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夯实根基。
第三条湖南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面向全省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含直属单位)、基础教育研究机构、普通高校相关专业院系设立,旨在鼓励全省中小学校教师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应用型研究。
第四条教改项目以实践应用为鲜明导向,主要支持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开展前瞻性、系统性、全局性、创新性研究,重点聚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校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目标达成等方面,项目成果应对提升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第五条教改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含委托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含青年专项)两大类。重点资助项目要求前期具备一定研究基础,在某个领域或学科教学中取得了实践成果;委托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重点任务或阶段性重点工作适时发布。一般资助项目要求从微视角、小切口切入,着重于解决某个学科或课程教学的具体问题;青年专项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围绕教育教学一线开展实践研究。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申报与立项要求
1.重点资助项目立项应具备较好的研究和实践基础,选题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聚焦基础教育领域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方向清晰明确,方案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具有相应的理论支撑,具备现实可行性。主持人须有科研课题研究经历,在教学实践中有创新性探索。鼓励高等院校、教科研机构参与申报。以高校及教科研机构领衔申报的项目,其团队成员中从事一线教育教学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
2.一般资助项目立项立足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主持人以一线骨干教师、校(园)长为主,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青年专项主持人须具备一线教学工作经历,主持人及研究团队成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3.教改项目申报主持人限主持1项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教改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组成员不超过6人(含主持人)。主持人已承担教改项目且尚未结项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新的项目。
4.委托项目的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格要求,由省教育厅单独发文明确。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1)已获国家、直属部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科研究等项目立项支持的;
(2)已获国家、省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支持的;
(3)已获省级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立项的;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
(5)其他被省教育厅认定不可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立项程序
1.省教育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市州教育局(有关申报单位)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研究项目申报和管理,在初评的基础上按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提交教改项目立项申报表等有关申报材料。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2.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下达立项通知公布立项结果。
3.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多头(重复)申报等行为,一经核实在撤销立项的同时予以严肃处理,项目主持人4年之内不得申报任何教改项目。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教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论证通过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且有充分理由的,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市州教育(体)局严格把关后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项目主持人(项目组)应在申报项目时确立项目的研究周期,重点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一般资助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长不超过1年。项目研究时间从省教育厅发文公布立项名单之日起算。
第十条中期检查
1.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普通高等院校、厅直学校、厅直属单位立项项目以及委托项目的中期检查;各市州教育(体)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立项项目的中期检查。
2.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立项论证情况、研究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阶段研究工作安排等。项目主持人提交开题论证、中期检查及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改项目中期检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项目立项:
(1)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2)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实际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方向调整较大的;
(4)项目团队成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6)项目申请人主动要求撤销课题立项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研究经费挪作它用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结项与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后,分省、市两级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要求
按照不同项目类别提交相应材料:
(1)重点资助项目:①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②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③实践应用证明;④其它结项材料。
(2)一般资助项目(含青年专项):①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②实践应用证明;③其它结项材料。
(3)青年专项:①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②校级及以上实践应用证明;③其它结项材料。
(4)委托项目:①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②根据委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项目主持人提交项目验收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以及成果被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采纳或在基础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的证明材料、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和其它有关材料。普通高等院校、厅直学校、厅直属单位对本单位立项项目的结项材料完成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市州教育(体)局对本地区立项项目的结项材料完成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结项申请。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1)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或省级一等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励;
(2)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影响力,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推广。
2.专家验收。省教育厅负责市州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和省直部门项目的验收;市州教育(体)局负责一般项目(含青年专项)的验收,省教育厅统筹指导。验收专家组一般为3—5人(重点资助项目、委托项目验收专家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专业方向(或所从事工作领域)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验收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原则。
3.结项审查。省教育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后,对结项项目发文通报,并颁发结项证书。
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教改项目资助经费要严格按照财务纪律和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纳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州、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为教改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有关要求,教改项目资助经费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进行管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不得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等。
4.设备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能用于购置大型设备。
5.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6.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除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劳务费。
7.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用于补偿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5%。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可据实提取间接费用,也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主持人所在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六、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推广条件
教改项目在理论研究中取得突破,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效果突出,具有应用、转化、推广价值。
第十八条 推广实施
1.省教育厅公布推广项目清单,各地各校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组织开展项目应用推广。
2.各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动项目研究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彰显教改项目成果的研究价值。
3.教改项目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相关地区可优先纳入全省基础教育相关改革试点,对应项目可优先列为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
七、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州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管理细则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