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余杏)针对民办学校收费随意调价、频繁调价、大幅度调价等突出问题,湖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今年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出台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
通知强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捆绑收费。
通知强调,民办大中专院校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公开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生录取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未制定收费定价制度、未按程序研究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的学校,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民办大中专院校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